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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47.4.9.臺(47)內戶字第611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 第三十六條(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 人為申請人。

  • 第七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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