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50.2.12.台內戶字第52279號函
中央法規
-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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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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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臺灣原住民羅馬拼 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