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61.3.13.台內戶字第462871號令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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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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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 人為申請人。
-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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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 續中,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