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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74.5.24.台內戶字第31906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 第五條
    國民之本名或外國人、無國籍人之中文姓名未使用本條例規定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 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或該文字屬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所列之異體字,當 事人得申請更正為上述字(辭)典所列通用文字、正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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