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75.1.27.台內戶字第282365號函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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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離婚登記之申請人)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 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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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