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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76.4.11.台內戶字第49178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換領)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正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上之姓名者,應 填具申請書,敘明證件上姓名與本姓名不符原因,並檢附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或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之文件及應更正姓名之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分別 申請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改註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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