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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76.9.8.台內戶字第53680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 人為申請人。

  • 第五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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