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76.9.8.台內戶字第536806號函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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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 人為申請人。
-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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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