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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85.03.18. (85)台內戶字第850193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監護登記義務)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 ,應為監護登記。

  • 第十二條(輔助登記義務)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 第六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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