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0.12.05. 臺(九十)內戶字第9009909號函
中央法規
- 姓名條例
-
第十二條(本人姓名更改,其配偶、子女之配偶、父或母姓名變更登記之相關規定)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 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