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0.12.21. 臺(九十)內戶字第9074314號函
中央法規
-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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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人姓名更改,其配偶、子女之配偶、父或母姓名變更登記之相關規定)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 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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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易刑之效力)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