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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3.11.01. 台內戶字第093006525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 第十二條(本人姓名更改,其配偶、子女之配偶、父或母姓名變更登記之相關規定)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 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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