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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4.08.11. 台內戶字第094001159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八條(戶籍登記申請書之簽名蓋章)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 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 第六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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