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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5.04.10. 台內戶字第095005975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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