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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5.08.28. 台內戶字第095013560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戶籍變更登記義務)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 第八條(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 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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