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6.10.15. 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函(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第二十一條(戶籍變更登記義務)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 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