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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7.03.10. 台內戶字第097002581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三十六條(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 人為申請人。


  • 七、本要點施行前,收容人戶籍已遷入矯正機關共同事業戶者,戶籍應遷出矯正機關。但無 預定遷入之地址可資遷出者,仍暫留原矯正機關共同事業戶。 執行機構有變更時,由接管矯正機關檢具收容人國民身分證、矯正機關共同事業戶戶口 名簿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入登記。

  • 第一千零五十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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