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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7.04.11. 台內戶字第0970061603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八條(身分不明者死亡登記之申請)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 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第四十七條(申請登記之委託及其例外)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 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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