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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7.05.06. 台內戶字第0970074053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中華民國國籍之生來取得)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 第二十五條(訴訟後之戶籍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 止之登記。

  •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認領之效力-溯及效力)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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