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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7.07.11. 台內戶字第0970115466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結婚及離婚登記義務)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 第三十四條(離婚登記之申請人)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 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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