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7.09.30. 台內戶字第0970157231號
中央法規
-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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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人姓名更改,其配偶、子女之配偶、父或母姓名變更登記之相關規定)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 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