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7.11.12. 台內戶字第0970184579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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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監護登記義務)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 ,應為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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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監護登記之申請人)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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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更改姓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 民法總則(§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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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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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