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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8.01.10. 台內戶字第0970216784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二條(戶籍更正登記義務)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 第二十三條(戶籍撤銷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 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 第四十六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申請人)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 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 廢止登記,亦同。

  • 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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