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8.01.13. 台內戶字第0970218340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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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結婚及離婚登記義務)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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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認領登記之申請人)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