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8.01.13. 台內戶字第0970218340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結婚及離婚登記義務)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 第三十條(認領登記之申請人)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