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8.03.16. 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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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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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之處罰)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