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8.03.16. 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六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 第八十條(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之處罰)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