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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8.03.16. 台內戶字第0980033936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姓名登記)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 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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