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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8.07.23. 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29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二條(戶籍更正登記義務)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 第九十三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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