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8.07.31. 台內戶字第0980143312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
第九條(結婚及離婚登記義務)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