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8.07.31. 台內戶字第0980143312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結婚及離婚登記義務)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