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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8.09.21. 台內戶字第098017544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遷入登記)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 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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