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8.10.08. 台內戶字第0980182914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九條(請領、閱覽戶籍資料之收費標準)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 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 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 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 新臺幣十五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