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8.12.03. 台內戶字第0980222605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
第九條(結婚及離婚登記義務)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
第四十八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
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