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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8.12.30. 台內戶字第0980229427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九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全面換發)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

  • 第六十一條(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之辦理規定)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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