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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8.12.31. 台內戶字第098023896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 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第三十五條(監護登記之申請人)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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