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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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範圍)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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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得為有效行政程序行為之資格)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 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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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 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 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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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之辦理規定)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 為之。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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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戶政事務所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並登錄網站。 非上班時間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戶政資訊服務廠商辦理。 國民身分證經掛失完成後,暫時停止其效力;國民身分證遺失者,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