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9.07.23. 台內戶字第0990146091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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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戶籍更正登記義務)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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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姓名登記)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 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