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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9.09.08. 台內戶字第099018224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二條(換領國民身分證,原證截角後收回)
    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 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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