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9.09.10. 台內戶字第0990185818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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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國民身分證之初領及補領)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