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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9.10.12. 台內戶字第0990202802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一條(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之辦理規定)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 為之。

  • 第十七條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前仍屬有效。 因前項情形,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 證,或申請換領戶口名簿且無其他戶籍資料異動者,免繳納規費。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 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情形,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


  • 五、改制縣(市)或改制直轄市應辦事項: (一)系統調整: 1.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改制直轄市資料庫合併及轉檔招標工作。除臺北縣 應自行辦理資料庫轉檔招標工作,臺中縣及臺中市、臺南縣及臺南市、高雄縣及 高雄市應協調縣市合併辦理資料庫合併及轉檔招標工作。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完成訂定改制直轄市資料庫合併及轉檔程序。 2.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全國各直轄市、縣(市)依本部規劃提升網路線路速 率之方式及時程,完成申裝網路線路。 3.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前,改制縣(市)及其主機點戶政事務所依本部所規劃 電腦設備增購調整,應配合辦理交貨安裝等工作,並且應擇定改制直轄市主機房 地點,辦妥電腦設備遷移工作,及依縣(市)改制直轄市硬軟體設備搬遷及調整 辦理時程表(附件三)所列各項工作及期程辦理建置機房及電腦設備整併工作。 4.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彙送各戶政事務所改制後九 十九年度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之需求數量至本部。 5.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改制縣(市)各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隨時落實執行 資料庫關聯檢核、排除統號重複或重複設籍人口及清查遷出未接通報人口等錯誤 案件,隨即辦理更正作業,務必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關閉戶役政資訊系統 前,正確戶籍資料。 6.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改制縣(市)各戶政事務所積極辦理請領國民身分 證清查工作,並對尚未結案(即民眾尚未領證)部分,應通知民眾領證,以完成 領證作業程序。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轄區各戶政事務所遇有 改制日前受理已製證未領證者,原製妥之國民身分證予以作廢,並電洽本部(運 作維護中心)個案處理,重新製發改制後國民身分證。 7.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起,全國各戶政事務所停止收件及暫停夜間受 理案件,改制直轄市及轄屬戶政事務所務必勿關閉主機,應即次第執行附件二改 制直轄市系統調整相關作業執行流程各項工作。 8.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止,依改制直轄市資料庫合併及轉 檔程序執行資料庫合併及轉檔作業,本項作業由改制縣(市)委辦廠商執行: (1)執行轄區資料卸載。 (2)執行轄區資料修改及載入。 (3)執行電腦主機及前端應用伺服器相關參數設定。 (4)配合本部執行縣(市)改制系統調整軟體版本更新。 (5)版本更新後,改制直轄市及戶政事務所應派員啟動戶役政資訊系統,並辦理使 用者測試及執行統一編號及戶號請領配賦存檔作業,確認資料正確及電腦化作 業正常。 9.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辦理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配賦作業,統一編號 及戶號首碼改制直轄市新北市為 F、臺中市為 B、臺南市為D及高雄市為E,凡遇 有第一碼英文字母相異者,該統一編號及戶號應予保留,另配賦新統一編號及戶 號予民眾使用,並速將異常資訊通報本部列管及改善。 10.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各戶政事務所可利用系統製作「行政區 域調整及門牌整編戶口名簿改註及換證通知單」。 (二)門牌整編: 1.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全面清查核對轄區內各鄉(鎮、市、區)之村里、 街路(地名)名稱,並研議保留或更改名稱。 2.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前,針對轄內村(里)、街路(地名)名稱相同須更改名稱 者,擬具整編計畫送本部。 3.九十九年五月一日前,將改制縣(市)行政區劃(含直轄市、區、里)依原鄉( 鎮、市、區)村(里)代碼順序編排送本部。 4.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編製完成改制縣(市)行政區劃(含直轄市、區、里 )名稱中英文對照表(含漢語拼音譯寫及通用拼音譯寫),俾利改制後辦理英文 戶籍謄本核發。 5.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前,因門牌無縣市別,完成印製「區」、「里」強力防水膠 黏貼片,可配合投票通知單隨同發送各戶請住戶黏貼,並加強相關人員服務民眾 ,力求快速貼妥。 6.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原有門牌列有「 鄉、鎮、市」字者,以「區」字遮蓋,列有「村」字者,以「里」字遮蓋。 (三)換發國民身分證: 1.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改制縣(市)確認並回復本部九十九年度改制所需空 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需求數量。 2.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中央印製廠應完成空白國民 身分證及膠膜運送各直轄市、縣(市)。 3.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改制縣(市)確認並回復本部一百年度增購空白國民 身分證及膠膜採購數量、交貨地點與付款方式。 4.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已點收但尚未使用之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應合併 於改制後直轄市管理,另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之接收單位及點收單位仍應區分 改制前及改制後管理及查詢。 5.於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戶政事務所應辦理完竣九十九年十四歲以上學童初 領國民身分證,以利學童參加應試。 6.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統一編號首碼依本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一 款第九目辦理,統一編號由系統自動帶出應用。改制直轄市臺中市、臺南市、高 雄市統一編號首碼分別用B、D、E,用罄後分別改以L、R、S繼續配賦。 7.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民眾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仍屬有效, 暫不全面換發。 8.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 ,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 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換證規費。 9.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應保留改制前發證戶政事務所 代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請領紀錄應記載改制後戶政事務所代碼。 10.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戶政事務所以「辦理本所」進行查詢改 制前縣(市)之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 11.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戶政事務所得至戶役政資訊系統辦理一次受理多筆 國民身分證請領,與一次列印多張申請書(即一人一張)之作業。又領證當事人 如為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及受監護宣告人口,系統禁止使用該項作業,並 改以一般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辦理。 12.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直轄市名稱登記。九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出生,二十五日以後申辦登記,應以改制後直轄市名稱登記。 (四)改註或換發戶口名簿: 1.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戶口名簿戶號首碼依本作業規定第五點 第一款第九目辦理,由系統自動帶出應用。改制直轄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戶號首碼分別用 B、D、E,用罄後分別改以L、R、S繼續配賦。 2.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民眾持用改制前戶口名簿仍屬有效,可 申請加註,暫不全面換發。 3.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戶口名簿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 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換領戶口名簿,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戶口名簿者, 應繳納換簿規費。 4.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前,改制直轄市政府應備妥改制後戶口名簿關防,並確認戶 口名簿套印程序。 (五)戶口統計: 1.必要列印資料:改制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均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依附件四執行、編製及通報「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應製作報表清單」之「必要列印」欄載明為「必要」者之人口 統計報表及名冊: (1)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 (2)年終靜態人口統計表。 (3)戶籍行政統計表(戶籍登記案件統計表、原住民族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並 列羅馬拼音登記人數統計表及戶政管理服務案件統計表等三表)。 (4)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報表。 (5)外來申請書。 (6)外來通報表。 2.選擇列印資料:改制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下午九時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晨二時前完成編製及通報必要列印之人口 統計報表及名冊後,可視業務需要,編制附件四之「必要列印」欄「未載明必要 」之其他統計表及名冊,且應先行預估編製所需時間,如無法於九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清晨二時前完成,可提前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編製列印。 3.資料審核: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編製之統計表應即時審核,月報表應符合平 衡公式(即十二月二十四日人口數等於上月月底人口數加上截至十二月二十四日 出生及遷入人口數減去同期間之死亡及遷出人口數),另年終靜態統計表各表相 關欄數字應與月報表數字符合。 4.為避免人口統計報表及名冊不為轉檔後資料所覆蓋,資料審核確認無誤後,務必 於系統轉檔前完成逐層通報,是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均 應派員留守執行、編製至通報完成。 5.鑑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編製之統計表極具歷史價值,應按月報表及年終靜 態表分別裝訂成冊,並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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