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00.04.18. 台內戶字第1000075383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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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戶籍變更登記義務)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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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 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