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01.02.21. 台內戶字第1010103759號
中央法規
-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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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 理。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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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臺灣原住民羅馬拼 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