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01.08.20. 台內戶字第1010266868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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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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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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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 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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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四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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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五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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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六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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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六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