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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1.08.21. 台內戶字第1010281572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七條(申請登記之委託及其例外)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 適用前項規定。

  • 第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其申 請永久居留者,本法施行前居留期間,得合併計算。


  • 七、本要點施行前,收容人戶籍已遷入矯正機關共同事業戶者,戶籍應遷出矯正機關。但無 預定遷入之地址可資遷出者,仍暫留原矯正機關共同事業戶。 執行機構有變更時,由接管矯正機關檢具收容人國民身分證、矯正機關共同事業戶戶口 名簿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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