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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1.09.12. 台內戶字第1010286511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 人為申請人。

  • 第四十八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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