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1.09.14. 台內戶字第1010305952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條(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 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 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 第九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切實核對查明本人戶籍資料、 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描建置影像檔,列印於國民身分證。核對本人 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 身分證,應核對本人人貌。 請領國民身分證,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