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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1.11.05. 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847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 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申報。 前項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 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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