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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3.11.06. 台內戶字第10312015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其申 請永久居留者,本法施行前居留期間,得合併計算。

  •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 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 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 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 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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