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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4.11.26. 台內戶字第104120495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六條之一(結婚、離婚、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等證明書之申請)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 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 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 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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