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05.01.04. 台內戶字第1040446949號函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
第三十三條(結婚登記之申請人)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 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 出具查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