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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5.01.15. 台內戶字第105040128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四條(離婚登記之申請人)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 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第一千零五十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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