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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5.08.05. 台內戶字第1051252545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戶籍變更登記義務)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 七、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以下簡稱未役役男)、後備軍人、補充兵、替代役備役役男 及國民兵,申請各類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於二日內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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