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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5.08.16. 台內戶字第1051203299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三條(直轄市收入)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 第六十四條(縣(市)收入)
    下列各款為縣(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 第六十七條(收入及支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 之決議徵收之。

  •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 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 新臺幣十五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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